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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阳光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管理暂行办法
    时间:2018-08-07

    根据2004年颁发的《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》 、《福州大学阳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》的精神,为了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  一、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的条件

   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准予报废:

    1、设备严重损坏,无法修复者。

    2、设备已损坏,虽能修复,但维修费用高,无修理价值者。

    3、设备使用年限已过,主要结构陈旧、元器件老化、性能指标降低,不符合教学实验的基本要求者。

    4、技术落后,耗能高,效率低,属于淘汰对象者。

    5、质量低劣,不符合技术标准,应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者。

    二、报废手续

    1、使用单位对需报废的仪器设备,要详细填写《仪器设备报废(报修)审批表》。

    2、由技术鉴定小组对需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,写出鉴定意见。

    不属固定资产类设备的报废,经鉴定后由设备管理部批准。

    4、使用单位把报废设备搬回设备部仓库(经设备部同意,部分报废设备可以暂寄在使用单位),凭设备报废审批表,设备管理部办理出账手续,财务部办理销账。

    三、报废仪器设备处理办法

    1、 报废的设备由总务部统一处理。

    2、 报废设备由设备管理部建立回收报废设备账。

    3、 经设备管理部同意,各单位可选用报废设备的可用部件或零配件,但要建立登记制度。

    四、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设备部